2015年12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巴黎协定》,缔约国家重申将全球平均温度升幅限定在不高于工业化前水平2℃,并争取控制在 1.5℃以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现有的产业体系必须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转变。完成转型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然而绿色行业面对多项融资壁垒。因此,一些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成立新型公共金融机构,发挥公共资本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投资,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这些新型公共金融机构大多成立于2010年后,有的称为“基金”,有的称为“银行”,但作为绿色投资机构性质相似,都致力于实现低碳经济转型、促进绿色产业发展。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在为成立地方绿色银行做积极地探索。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和分析国际上现有11家绿色投资机构的经验,为中国政府设立类似机构提供借鉴。

作者研究发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面临不同的挑战,绿色投资机构支持行业侧重点也有所差异。发达国家强调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促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绿色投资机构主要侧重于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与提高能效等项目的开发。发展中国家由于不仅需要应对气候变化,还需要治理环境污染,所成立的绿色投资机构多将环境治理项目也纳入投资目标行业。

作为公共金融机构,绿色投资机构的资金几乎全部由政府提供,但注资的具体形式存在多样性。国家级绿色投资机构通常由国家财政注资,或以专款专用的形式使用碳税注资;省(州)级绿色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丰富,包括碳排放交易市场收入、电力附加费、国家灾后重建特别拨款、绿色债券等。其中绿色债券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因债券结构和普通债券并没有差异,可以轻易地融入债券市场,为绿色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来源。

绿色投资机构的创新性体现在它们独特的运营模式,这些模式不同于发放拨款的政府机构,也不同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而是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利用有限的公共资本撬动或“挤入”社会资本,加快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转型;(2)循环使用资本金,保持长久绿色影响;(3)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为绿色项目“量身定做”融资方案;(4)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证明绿色项目的商业可行性,提高行业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

绿色投资机构使用的金融工具和目标行业相对应:对产生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通常采用商业贷款、基金投资、风险缓释工具;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则以优惠贷款为主。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绿色投资机构需根据自身收益风险偏好谨慎选择。金融工具的结构和条款选择往往依据项目特点确定,“量身定做”融资方案。绿色投资机构通过多样化的投资原则、严谨的风险评估和项目评审程序、严格的监督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风险管理,以降低运营中的信用、市场、声誉、环境等风险。其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和绩效考核目标为私人资本提供了相关投资信息,增强了投资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