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数据可得性、确定性与一致性的地方层面(省份//城市)交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以及坚实的数据统计基础,不仅对地方政府了解交通领域碳排放现状,识别排放源,建立交通领域减排目标,编制低碳行动方案,及中央政府监督考核地方政府的达标情况,至关重要,也对中国满足《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框架对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新要求,至关迫切。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也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统一制定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级地区年度碳排放总量核算

为满足上述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清单编制目标,本文基于文献综述与利益相关者访谈,梳理了国内外地方层面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的主流方法及数据统计现状。通过建立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数据可得性、权责对应性、不确定性、一致性和可加总性、排放源可识别性、政策关联性等),本研究对各种地方交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核算结果进行对比,并分析其在国内的适用性。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统一地方交通碳排放核算方法以及完善相关数据统计基础的建议,包括:

  • 地方政府(至少省级政府)应自某一基准年起,每年定期编制交通领域碳排放清单,并建立起基于清单的考核机制。
  • 采用自上而下法核算国家与地方层面交通领域碳排放,并完善交通能耗统计制度。可通过对交通燃料供应商提出强制性的范围三碳排放报告要求,开展全口径交通领域能耗统计;同时,完善企业上报数据的要求(如区分国内外交通能耗、生物燃料能耗、细分行业能耗等),争取与《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框架的通用报告表保持一致;建立交通能耗统计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制度。
  • 鼓励地方政府配套使用自下而上法核算交通领域碳排放,并抓紧研究制定自下而上法的方法学指南,完善相关数据统计基础,包括定期搜集与统计年行驶里程、实际道路油耗等数据。
  • 航空、铁路和沿海水运领域产生的碳排放可考虑落实到责任企业,并编制企业层面交通碳排放核算指南,定期开展第三方核查。
  • 统一交通碳排放方法学(包括界定核算对象、核算边界,明确以自上而下法为主还是自上而下法与自下而上法结合,提出处理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结果差异的方法等),加强数据平台开发与跨部门间数据共享,鼓励建立交通领域碳排放与污染物的融合清单,建立定期地方交通碳排放的第三方核查机制。
  • 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大对黑加油站、非正规炼化厂的执法力度,禁止非正规渠道的劣质非标油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