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可持续替代燃料是实现交通领域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标准来界定交通可持续替代燃料,是制定相关推广政策、引导企业投资的基础。近年来, ICAO、IMO、欧美国家以及中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交通可持续替代燃料的推广政策。这些政策正开始对中国相关产业产生深远影响。然而,这些政策标准中关于可持续替代燃料的定义和可持续性要求并不一致。本文基于国际经验的对比与总结,试图回答以下两组研究问题:


1. 欧美及国际组织对交通可持续替代燃料的可持续性要求是什么,与中国有何差异?全球范围对替代燃料进行可持续性认证的机制有哪些?
2. 欧美及国际组织对交通可持续替代燃料的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要求与核算方法如何?中国生产的各类可持续替代燃料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强度能否满足国内外对可持续替代燃料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要求?
 

研究表明:

  • 中国应完善现有航空可持续替代燃料标准,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航运燃料标准。
  • 在生物燃料的原料要求方面,中国已在国际上率先禁止使用粮食生产航空生物燃料,但仍需明确禁止使用粮食生产航运生物燃料。另外,中国对农林废弃物的可持续性要求也有待完善,如明确农林废弃物不能来自高碳储量的生态系统,以及设置合理的秸秆还田比例与林业废弃物保留比例。
  • 在生物燃料的核算方法方面,中国有必要考虑与国际标准接轨,包括统一核算边界,科学计入对生物燃料排放有显著影响的间接土地利用变化排放、原料替代排放及相较基准情景所避免的排放。
  • 在合成燃料的核算方法方面,中国应提出适合国情与产业发展需要的二氧化碳、氢气与电力来源要求,制定合成燃料核算方法。由于电力碳足迹因子对核算结果有较大影响,建议研究建立国家与区域月级或小时级的电力碳足迹因子,定期更新,并加强国际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