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摘

美国的绿色电力(简称“绿电”)市场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历经了二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通过各州政府的推动及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已形成了强制市场与自愿交易并存、采购方式灵活多样的市场格局。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低碳经济、环境污染治理及可持续发展。中国绿电市场的建立正在起步阶段,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报告围绕国内决策者和市场主体共同关心的几大问题,包括美国的绿电市场的构建方式和运作机制、绿电采购的主要途径和关键步骤、管制市场和放松管制市场下的交易案例,以及美国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构建绿电市场的启示,通过文献调研对美国绿电市场的架构、强制市场与自愿交易市场的进展、绿电的采购模式与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从中总结美国绿电市场成功的经验,希望能为中国绿电市场的构建提供参考。本报告是能源基金会支持的“绿色电力消费行动”项目的成果之一。

美国绿电市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基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简称“配额制”或“RPS”)的强制市场,二是自愿交易市场(简称“自愿市场”)。强制市场是各州政府依据配额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目的是帮助承担配额义务的责任主体实现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自愿市场则是消费者出于自身绿电消费意愿而采购可再生能源的市场。

    配额制是驱动强制市场的核心政策机制,州级配额制要求电力供应商的绿电供应量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不能按时履约的责任主体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目前美国已有29个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及3个领地[1]实施了配额制,但各地区的配额标准、责任主体、支持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履约期限等细节各有不同。配额制所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州政府、监管机构(如公用事业委员会)、发电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或“REC”)交易经纪人、售电商等。配额制的实施大力推动了美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0年以来,美国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56%和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51.6%都是由配额制直接或间接驱动实现的。

自愿市场为有意愿采购绿电的消费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采购渠道,帮助企业履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在管制市场,绿电采购方主要通过公用事业绿色定价(utility green pricing)和公用事业绿色电费(utility green tariffs)两种途径采购绿电;在半管制市场,绿电采购方主要通过竞价市场采购绿电;在放松管制市场,自愿购电协议(PPA)是最常用的一种绿电采购方式,此外还有非捆绑的绿证市场、社区集中采购、社区太阳能、自行发电等采购模式。本报告还分别就管制市场的绿色电费项目和放松管制市场的自愿购电协议选取了案例进行剖析。

除了市场主体,一些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发起的组织和平台也在积极推动美国的绿电采购。以绿色电力伙伴项目(GPP)、可再生能源买家联盟(REBA)和100%可再生能源项目(RE100)为主的项目或机构正大力倡导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的社会合作,为企业的绿电采购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报告在最后总结了美国绿电市场相对成功的六条经验,希望给起步阶段的中国绿电市场带来一些借鉴与思考。

美国绿电交易的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同时存在,两个市场既可相互关联运行,也可独立运行,市场结构明确,交易模式灵活多样。中国目前处于绿电市场发展的初期,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实施刚一年多,代表强制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机制尚未实施。这两类市场及各自的绿证未来如何协调运作尚不明确。建议在初期,两类市场可独立运行,待相对成熟后建立统一体系。

美国绿电强制交易市场由州立法进行保障,且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中国目前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侧重从生产端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虽然在原则上鼓励在消费端消纳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但尚未提出任何具有约束性的机制。建议将拟实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上升为下一轮《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以法律为保障,具体实施规则可通过法规和政策的形式加以体现。

美国绿电强制交易市场设计了合适的惩罚机制。通常罚金会高于采购可再生能源的成本,罚金所得会用于投资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于2009年被正式提出以来,经多次公开征集意见并修改,关于惩罚机制的制定也经历了反复讨论。然而,最新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被业内称为“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未见明确的惩罚措施,仅提到“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未履行配额义务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如果缺乏明确的惩罚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

美国建立两类追踪系统,分别用于追踪绿证和绿电采购合同,从而保证绿电产品所有权的清晰和唯一。目前中国的绿证自愿市场也有相应的追踪机制,但由于目前尚未开放二级市场,对追踪功能的要求并不高。考虑到中国即将实施强制性的配额考核,加上目前的绿证自愿市场也可能开放二级市场,现有的追踪机制亟待细化完善,尤其需要考虑电量实物消纳和绿证价格双重特性。

美国绿电自愿市场结构明确且灵活多样,多样化的绿电供应和采购渠道进一步扩大了绿电市场,满足了各种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中国目前的绿电消费途径包括自行发电、实体购电协议、从发电商处购买绿证(但没有直接购电)等几种,相对于美国的绿电自愿市场,市场灵活度相对较小,用户可选择的方式也较少。中国新一轮的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电力体制改革已启动三年多,市场化交易的平台已经建立,建议结合近期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的分布式发电交易、风光平价上网试点等机会,开发更多的绿电自愿交易模式,为绿电用户提供更多的采购选择。

美国企业自愿采购绿电的驱动力既来自其社会责任意识,也来自直接的经济利益。一方面,企业通过采购绿电逐步承担起节能减排和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成本大幅降低使得企业采购绿电实际支付的成本较采购其他电力增加有限,并且长期购电协议等采购方式有助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锁定电力价格。目前中国绿电自愿认购进展缓慢,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对于采购绿电带来的能源成本上升有所顾虑;另一方面,当前自愿绿证的价格是基于补贴强度设定的,普遍较贵,而用电企业在购买绿证后,既不能转售,又得不到其他方面的激励,很难有持续采购绿证的积极性。中国如果借着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光成本快速下降的有利条件,将绿电自愿认购市场向所有已投入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放,则可以较大幅度降低自愿绿证价格;如果将电价补贴与自愿绿证价格脱钩,则自愿绿证的价格可以与美国相当甚至更低;如果将绿电自愿采购与企业产品绿色认证、税收优惠等机制逐步挂钩,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能得到更有力的体现,企业采购绿电的积极性也一定会得到加强。

[1] 这三个领地分别是北马里亚纳群岛(NMI)、波多黎各(PR)与美属维尔京群岛(USVI),参见美国能源局网站,<https://www.energy.gov/sites/prod/files/2016/09/f33/Bird_RPS.pdf>